病假時長法律規定與門診舉例
一、"一個月病假的門診處理方式"
不能。
門診是開不了一個月的病假單的,門診開病假單一般是一周。
一張假條最多可以開14天,續開需要去找醫生復查后才可以開的。一般住院醫師的資格能開7天,主治及主任級別的才能開14天左右。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二、"病假時長規定一個月內最多可以請幾天假?何種疾病可享有此待遇?"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擴展資料關于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如下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引用法規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9條
[1]《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三、"請假流程如何在一個月內請病假"
關于如何請一個月病假問題一般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根據醫療期期滿與否,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也有所不同1、如果勞動者患病仍然處在醫療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等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患病員工的特殊保護。當然,此處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并非絕對,如果勞動者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即使其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是勞動者患病而醫療期已滿,則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時對用人單位解除病休員工的勞動合同實際上規定了兩項條件第一,勞動者醫療期已滿。如果勞動者仍然在醫療期內,即便其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也不得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第二,要求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如在醫療期滿后可以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恢復工作;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時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 在具體操作上,上海市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標準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上班工作,顯然無法從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當然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將勞動者不能上班直接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
四、"門診病假能否開具15天?"
門診醫師一般一次只可以開7天以下,主任醫師和科主任只可以開15天以下,住院醫師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五、"病假時長與兼職兼容性合理安排病假與工作"
1、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 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2、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3、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4、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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