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沒有出院怎么辦?
一、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材料,沒出院工傷認定沒病例怎么辦
一、什么是病歷某種疾病的例子。某個人或生物患過某種疾病就是這種疾病的病例。
出院小結是出院前由主治醫生撰寫,并且交給病人,一般是出院小結給病人后,病人可以對小結提出意見,甚至可以更換某幾個字。下一步是到出院處辦理出院手續(付錢),然后再回到病房的護士站取藥。出院小結是出院時由病人同時帶走的。
二、工傷認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死亡)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相關病歷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5、企業申請認定工傷的,應提交《工傷事故報告書》 原件并加蓋公章;
6、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登記證明(可到工商局或市場安全監管局查詢);
7、關于工傷的證人證言( 證明人必須寫清楚自己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并簽名按指紋,復印身份證) ;
8、非申請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9、屬于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和死亡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8、有購買社保工傷保險的,提交《工傷保險登記表》復印件;
9、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材料。
三、沒出院工傷認定沒病例怎么辦
有工傷認定需要準備的材料來看,申請工傷認定不需要病例,所以有無病例并不影響,因此,在住院期間也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在工傷住院期間,若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但由于沒出院工傷認定沒病例,此時應該怎么辦?這時可以從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入手,由以上小編整理的工傷認定的材料中,我們可以發現并不需要病例,所以在受傷住院期間也是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的。
二、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進行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⒈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⒉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⒊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⒋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三、什么時候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時需要哪些材料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的證明材料
2、勞動合同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住院病案等)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4、受傷害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事故情況說明
6、遣和借調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提交雙方用人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材料。
7、代理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代理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